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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全文

发表时间:2020-06-05 11:20来源:祥云县政府官网

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全文-成都祥和殡仪服务公司

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

祥云县人民政府

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


祥政告字〔2020〕7 号


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,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,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,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和云南省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将我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:


一、2020年5月31日零时起,凡在祥云县行政区域内的党和国家行政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(含中央、省、州驻祥单位)、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、离退休人员、军队干部职工、共产党员、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划定为火葬区的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,骨灰到骨灰堂寄存或公墓安葬。少数民族(回、维吾尔、哈萨克、柯尔克孜、乌孜别克、塔吉克、塔塔尔、撒拉、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)的土葬习俗予以尊重,自愿实行火化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根据云南省民政厅2017年6月9日下发的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大理州火葬区划定的通知》(云民事〔2017〕19号),划定8个镇2个乡66个村(社区)为祥云县第一批火葬区。分别是:

(一)祥城镇20个村(社区):城南社区、城西社区、城东社区、华严社区、卧龙社区、秀溪社区、阳光社区、芮家营村、褚家营村、下村、七百庄村、七合村、黄家田村、红土坡村、周家村、高牧村、禾荞村、罗家村、于官村、平坝村。

(二)沙龙镇3个村(社区):沙龙社区、青海营村、花园社区。

(三)云南驿镇19个村(社区):前所社区、水口村、高官铺村、云南驿社区、龙洞村、旧站村、果城村、小桥村、左所村、徐情村、许家营村、康仓村、妙村、九约村、蛟起村、百长村、天马社区、汪情村、棕棚社区。

(四)鹿鸣乡2个村:鹿鸣村、雄里村。

(五)下庄镇5个村(社区):下庄社区、刘营村、张泗营村、沐滂村、赵营村。

(六)普淜镇3个村:普淜村、杨家屋村、西山村。

(七)刘厂镇4个村(社区):大波那社区、小波那社区、刘厂社区、王家庄社区。

(八)东山乡2个村:妙姑村、干海村。

(九)禾甸镇5个村(社区):新兴苴村、检村社区、新泽村、下莲村、旧邑村。

(十)米甸镇3个村(社区):米甸社区、黄草哨村、大松坪村。


二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集中安葬于经营性公墓,火葬区范围内居民亡故后骨灰进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集中安葬。土葬改革区鼓励进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(骨灰堂)安葬,回祖坟安葬的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,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,不垒坟头、只留墓碑;遗体入土安葬的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,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。墓基高度不得超过墓碑高度,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,碑宽不得超过60厘米,不准建石围栏等附属设施。


三、全县辖区内死亡的具有本县户口,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的人员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,凭火化证,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。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在骨灰灵堂实行骨灰寄存,凭火化证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;火化后进入公墓内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、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安葬的,经民政部门核实,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。特殊困难群众(重点优抚对象、城乡低保对象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、城市“三无人员”、“三丧失”户、建档立卡贫困户)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,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。


四、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处置的跟踪;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(含中央、省、州驻祥单位)的干部职工、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原所在单位负责死亡遗体处置的跟踪。遗体处置跟踪程序包括病危报告、死亡报告、遗体火化、骨灰节地生态安葬。


五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;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土葬;禁止在耕地、林地、“三沿六区”(“三沿”即铁路、公路、河道沿线,“六区”即水源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区、风景旅游区、住宅区、开发区、坝区)范围内安葬遗体、建造坟墓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,且丧属不得领取抚恤费、丧葬费或火葬奖励补助等。


六、严禁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、停放遗体、摆设花圈挽幛、吹奏丧事鼓乐、抛撒冥纸、焚烧祭品、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。


七、国家公职人员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制度。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,按照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   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云办发〔2014〕36号)进行处理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、违纪违法的,依法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,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、聚众闹事或者侮辱、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九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。

监督电话: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(0872-3120339)。

特此通告

2020年4月 30 日

成都祥和殡葬一条龙服务公司整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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